以案释纪 | 文化公司私车公用未按规定扣税被罚 税务风险到底该如何防范?
发布时间:2021-03-20 13:17自公务用车改革之后,单位基本只保留了仅有的几辆供接待客人使用的公务车,其他的员工办事基本没有公车使用,私车公用问题就愈发凸显出来了。
这时,很多公司老板就会让员工开自己的车去办理公司业务,例如接待客户、送公司资料等。那么,在私车公用过程中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支出,怎么处理?要不要缴税?接下来,我们来看一则真实的案例分析。
文化公司私车公用未按规定扣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稽查局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检查中,立案稽查一户文化公司,评估报告中反映该单位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纳存在疑点,检查组对该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
2010年4月,稽查局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检查中,立案稽查一户文化公司,评估报告中反映该单位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缴纳存在疑点,检查组对该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单位成立于2000年09月,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组织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文化交流音乐策划;影视策划;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该单位成立于2000年09月,经济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组织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文化交流音乐策划;影视策划;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查前准备
针对评估报告提供的涉税疑点,检查组首先通过北京市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对该单位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查询,核实其纳税情况。经查:
针对评估报告提供的涉税疑点,检查组首先通过北京市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对该单位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查询,核实其纳税情况。经查:
1、2008年该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50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53.50元,教育费附加151.50元,个人所得税0元,车船税0元,印花税20元,企业所得税0元。
2、2009年该纳税人申报缴纳营业税15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元,教育费附加450元,个人所得税0元,车船税0元,印花税20元,企业所得税180元。
检查组经过认真分析,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
1、与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进行约谈了解相关经营情况;
2、检查该单位的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
(二)实施检查
检查组于2010年4月28日调取了该单位的账簿、凭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对该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于2010年4月28日调取了该单位的账簿、凭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对该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各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1、认真审核会计资料,整理涉税疑点 检查人员根据评估报告,结合该企业申报缴款信息,认真审核该企业的会计资料,重点核查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及发票使用情况,整理涉税疑点。
2、制定询问提纲,认定涉税疑点 检查组根据查账情况,结合核心征管系统和发票税控系统相关查询数据,制定了详细的询问提纲,设想了有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通过对该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主管进行询问,确认涉税疑点。在一系列事实证据面前,该企业负责人对检查人员叙述了企业的经营情况,承认有私车公用给员工报销的事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经检查,该单位2008年12月报销本公司职工个人车辆加油费、修理费、保险费和车船税10326.24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90.25元、2008年12月报销非本公司个人机票722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44元。
四、处理意见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十条(八)项规定,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5496.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该纳税人应补缴2008年企业所得税2082.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交纳的2008年企业所得税2082.60元加收滞纳金339.4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纳税人2008年支付加油费、机票、修理费、保险费和车船税,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934.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议对该纳税人处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2934.25元百分之五十罚款1467.13元。
私车公用的节税建议
私车公用涉税问题需引起关注。从该案查出的问题来看,目前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不少企业存在私车公用的情况。虽然目前国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私车公用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的规定来执行。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使用私人车辆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私人车主支付的相关费用,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为避免公司私车公用未按规定扣税、相关支出无法税前列支的风险,企业老板可以这样做!
云小猪共享租车平台
由国砺科技自主研发的“云小猪共享租车平台”,可有效解决企业私车公用过程中无法取得合法合规票据及个人纳税问题。
云小猪——共享租车平台,立足于互联网共享经济,私家车主将自有车辆空闲时间出租给云小猪平台,企业再通过云小猪租用,解决企业因业务需要用车的问题。云小猪租车平台灵活性强,可随用随租,日租月租都可(月租更省钱)。企业也无须购买公用车辆,避免企业资产过重。同时,也避免员工私车公用带来的税务问题。
企业可通过云小猪共享租车平台租车,并与其签订租车合同,云小猪平台为其提供发票,企业可作税前扣除(油费、过路费、维修费,可依据租车协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前扣除)。通过云小猪共享租车平台租车,可大大节约企业成本,与此同时,还可解决税务不合规带来的法律问题,避免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个人车主将空闲或使用频率不高的车辆出租给云小猪平台,赚取租金提高收入,云小猪平台为车主代缴个税。车主与云小猪签订租车协议,云小猪平台的租车用户全部为企业用户,车主收入更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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