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处理不好,补税、罚款,很严重!附:最新涉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23 10:05

近年来,“私车公用”现象越来越多,上到国企央企,下到中小型企业。
可是“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却难倒了许多会计,一不小心可能引发税务问题,风险随之而来。

“私车公用”看似简单,处理不好,补税、罚款,后果很严重!
 
真实案例:
 
2019年,税务机关对A公司检查时发现,A公司固定资产只有房屋和办公家具,但管理费用中却列支了很多的交通费。
 
经调查核实,A公司觉得购买公车需要一次性投入,还需要额外支付费用请司机。所以决定所有公务活动采用私车实报实销的方式解决,公司承担车辆相关的费用:个人补助、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个人所得税方面:该公司以实报实销方式支付车辆的所有支出,没有视同个人补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该企业私车公用,由于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证明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所有费用只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私车公用”税务处理
 
私车公用所涉及费用主要包括运行费用和所有权费用。
 
运行费用: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所有权费用:车购税、保险费、车船税
 
1、私车公用所涉及费用能否抵扣增值税?
 
①汽油费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营改增之前就可以),用于生产经营的车辆使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
 
②停车费如果能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营改增之后停车费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③过路过桥费可以计算抵扣。
 
(1)道路通行费,从2018年1月1日起必须按电子普通发票上的税额进项抵扣 。
 
(2)高速公路通行费,从2018年7月1日起必须按电子普通发票上的税额进项抵扣 。
 
(3)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从2019年1月1日起必须按电子普通发票上的税额进项抵扣。
 
(4)桥、闸通行费,电子发票尚未确定施行时间,仍以纸质发票计算抵扣。
 
政策依据:《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财税〔2017〕90号)。
 
最终是否能抵扣,还的基于业务的真实性和是否取得合法凭证。
 
2、私车公用所涉及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风险点:私车公用的所有权费(车购税、保险费、车船税)用是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而第十条第八项明确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扣除。所以,“有关”和“无关”的认定就很重要。
 
但,由于车辆使用的随意性,是公用还是私用很难区分,也较难判定发生的费用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支出。所以,随之而来的就是税务风险。
 
部分地区也对私车公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四川要求:私车公用,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据小智了解,比如福建、河北、山西、浙江、江苏、陕西、北京都有这样的规定。
 
所以,私车公用的情况下,企业不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私车公用的两种方式,哪种更好?
 
1、不签订租赁合同,费用实报实销的方式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优点:核算简单,可以不需要发票直接发放,标准统一,企业容易计算和管理。
 
缺点:
 
①全部计入员工个人工资,对于用车多的人来说,个人所得税负担重;
 
②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证明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所有费用有可能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有纳税调整的风险。
 
2、签订租赁合同,向员工支付租赁费的方式
 
员工收到租赁费用,应到税务机关就租赁行为代开发票,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方能到企业报销相关运营费用。有了合同和缴税凭证,租赁行为才能被认定具有真实性。
 
企业所得税:私车公用的运行费用(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才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私车公用中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租赁费用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租赁”税目,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私车公用企业和员工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属于印花税规定的应税凭证,要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其实无论是从规避税务风险,还是税费成本,私车公用签订租赁合同都是最好的选择。
 
附“私车公用”答疑整理
 
问:如果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每月租金约定500元,可以适用小额零星业务,员工直接开收据给公司可以吗?
 
答:这部分是可以的,如果这500元的租金是合理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的规定是可以开收款凭据的,收款凭据上要需要注明服务的提供方、收款方、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
 
问:不签租赁合同,在工资薪金中补助,需要发票么?如果按每公里0.8元补助,可以不可以按照里程来补助?
 
答:这部分属于工资薪金的,不需要发票。
 
问:如果公司跟个人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只是在公车紧张因公务又必须出去时可以使用自己的车辆,按公里数每公里1元给予报销,这样个人也需要缴税吗?
 
答:这个是需要缴税的。
 
问:每月1000元租金,是并入工资薪金交个税吗?
 
答:签订了租赁合同,是按照财产租赁缴纳个税,不属于工资薪金
 
问:如果不签租赁协议,每月固定补助1000元,那么修理车辆,更换轮胎等费用可以额外报销么?
 
答:修理轮胎的不能额外报销
 
问:私车公用零租金合同,费用能税前扣除吗?
 
答:①税务机关会认为无租金租赁协议不符合市场规律,会核定租金;
 
②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无租金租赁协议情况下,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依然应归属个人费用,不得计入公司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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