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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直接使用开票报销
这种情形下取得发票报销形成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全部调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此时车辆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任何证据可以确切证明此车辆发生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是企业实际生的,或者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或者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此种情况必须调增。
第二种情形:员工与企业签订租车合同
有些税务局或做税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避免第一种情形的出现,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租用车辆合同并约定在租用车辆期间,车辆发生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由企业负责,租车人凭票报销。
这种情形下,车辆发生的费用是不是企业实际发生是不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有合同证明。有些更谨慎的企业,不仅签订合同还让员工到税局代开租赁费发票给企业,而且在员工报销上述费用时,报销单还清楚写明企业办什么事使用了车辆,甚至用车从哪里到哪里都写得很详细。为的就是来证明这些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
企业在做了上述处理后,发生的租赁费、油费、路桥费、修理费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仅仅做了上述处理还是不够正规。
上述租赁费、油费、路桥费、修理费等不仅仅要收到发票,还要实际支付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在于企业支付给个人的上述费用需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才是企业在私车公用事项里被很多企业忽略成为企业税收风险的关键点。
企业支付给员工个人的租赁费,如果没有签订租车合同,在法律上,员工与企业仅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员工收到企业支付的租赁费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税。如果签订租车合同,员工与企业存在租赁法律关系,企业应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税。现在,很多地方的税务局给个人代开发票时已经不扣税,需要企业在支付租赁费时代扣代缴个税,企业如果没有代扣代缴则存在税收风险。
企业支付给员工个人的油费、路桥费、修理费等在签订合同并在合同已经约定这些费用由员工个人报销,实际上是员工先为企业发生的费用垫付,然后再用报销的方法取回垫付资金。但有些税务局也不是完全认为此部分费用不需要缴税。请咨询当地税务局。
如果没签订合同按实报实销以发放交通费的方法报销,从法律形式上或实际发生上无法区分这部分费用是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和与企业收入有关的,因此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对于个人所得税,上文已经提到,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最后,私车公用最稳妥的处理方法是,签订租车合同,在合同里约定车辆发生的油费、路桥费、修理费等不是租金收入的一部分由个人凭票报销。租赁费由员工个人到税局代开财产租赁发票,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油费、路桥费、修理费这些费用的报销还需要咨询当地税务局需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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